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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税方式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税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税方式是怎麼樣的?

(1)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所存在的經濟補償需要計税的話,那麼就可以按工資的個人所得税來進行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經濟補償未達到所計税的標準,那麼就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