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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工人到工地幹活時,首先得和單位簽署一份勞動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到期之前,單位不得無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規行為,工人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那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後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既然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是按什麼標準支付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編提醒,這裏所説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二、哪些情況下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當工人遇到這種情況後,要積極的為自己維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工人的實際工齡計算的,基數就是工人的月工資。比如工人已經在單位工作五年,則可以拿到五個月工資的補償。單位沒有支付的,工人可以到區縣的勞動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