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者違約合同有什麼規定?
只有員工在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是違反了在合同之中明確説明的事項時,才能夠認定勞動者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規定的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基於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本單位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安排,計劃進度等,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維護解除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同時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調度計劃等。因此,本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情況,首先用人單位和員工應自行確定好雙方根據行業中規定所產生的違約行為。如果有違反規定情況產生,員工需要怎樣才能夠向用人單位進行賠償,雙方訂立好合同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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