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違法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違法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合同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具體處理的方法是: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是合同違約的行為,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約定保密條款違約金的方式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着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商業祕密違約金對應的是商業祕密侵權所導致的損失,對商業祕密違約金的約定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是採用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可以按照略高於預期損失的方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二是約定因商業祕密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如因客户信息的泄露造成銷售額度的減少,可以銷售額的減少數額作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雙方需要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一旦出現違反合同相關規定的行為,可能會構成違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若拒絕支付可以通過訴訟來處理,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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