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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本人簽了續約單是否為之前勞動合同的延續

在我國本人簽了續約單是否為之前勞動合同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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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受到我國當前就業壓力的影響,其實很多勞動者對於自己當前的工作都是非常關注的,也因此在處理勞動關係的時候方方面面都非常的小心謹慎,比如説針對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問題。其實勞動合同的續簽也並不一定就是必須要重新簽訂一份合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本人簽了續約單是否為之前勞動合同的延續?

一、在我國本人簽了續約單是否為之前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是對原合同延續效力的確認行為,與公司簽訂則視為續簽了勞動合同或延續了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續簽確認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簽了它則不用另行責任籤合了。

二、勞動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6、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續簽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你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在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已經和當事人簽訂了續約單,其實就代表着勞動合同的續簽。而且有些公司在當初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在結尾就明確的標註清楚瞭如果到期以後雙方沒有什麼爭議的話,也代表着勞動合同的自動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