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和民法區別是什麼?
(1) 性質不同.
民法屬於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於平等的地位。
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於給付和對等給付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一種帶有很強人身權色彩的,關係到僱員生存基礎的法律關係,因此無論如何應該被寄予希望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
(2)權利本位不同。
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民法屬於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於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3)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僱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僱傭契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僱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僱傭契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契約則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開的法律體系,當然與市民法大意其趣”
(4)兩者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或與人身關係。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的其他社會關係 .
(5)兩者的主體不同。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平等性,廣泛性。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則必然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則必然是用人單位。
(6)兩者調整的原則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則---婦女、兒童特殊保護原則;
等價有償----假日工資,節假日上班雙倍工資;
契約自由----“勞動基本法”為限制,特別注意契約內容上的妥當性;
在民法中,勞務商品化色彩很濃,而勞動法則應當以“勞動力非商品”維護勞動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責任以過失原則為主,而勞動傷害責任則因保險制度的存在,表現為“結果主義”。
《勞動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區別是很大的,二者適用的對象也是不盡相同的,民法注重的是所有的人民羣眾。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所有的勞動者。但是二者都凸顯了勞動者或者是民眾的平等地位。一定程度上,現代勞動法是民法社會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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