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開除員工算違約嗎?
一、 合同期內開除員工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開除員工是否違約要根據開除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屬於勞動者本身存在違法行為而被開除則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強行辭退員工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的。關於賠償金的規定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對於開除員工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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