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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違約的違約金應該怎麼計算?

一、施工合同工期違約的違約金應該怎麼計算?

施工合同工期違約的違約金應該怎麼計算?

違約金按照合同的約定數額或者是約定的百分比進行計算,但是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違約方可以要求減少,但是隻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二、施工合同工期違約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證明標準是指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逾期竣工違約金糾紛的證明標準的把握上並不一致,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之間,在不同法院之間往往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有的法院對逾期竣工違約的證明標準要求較低,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只要證明存在導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便可免責,比如存在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圖紙延誤、未按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等事項。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只要提供證據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上述導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不論實際延誤工期多少天,便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的責任。

有的法院對逾期竣工違約的證明標準要求較高,不僅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證明存在導致逾期竣工的因素,還要證明這些因素導致了工期延誤的天數,以及上述導致工期延誤的因素和工期延誤的天數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這些因素髮生在關鍵線路上。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第一種證明標準即較低的證明標準對施工單位很有利。因為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相當複雜,建設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出現這種或者那種導致工期延誤的事項。第二種證明標準較為嚴格,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要求比較高。

目前,第二種證明標準越來越成為建設工程逾期竣工違約金糾紛的審理中的主流證明標準,這也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應訴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對此沒有較為清晰的認識,極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違約金一般不會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數額,多數情況下都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百分比,一般按照雙方意願約定的百分比,只要不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法院都會認為其有效,但是違約並未造成實際損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