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期內辭退職工算違約嗎?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辭退職工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開除員工是否違約要根據開除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屬於員工本身存在違法的情況而被開除的,那麼就不屬於違約的情況,但如果是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是屬於違反合同約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違法辭退員工有哪幾種情形?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公司在合同期限內無理由的辭退員工是需要對員工按照勞動法中的相關要求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條款,用人單位必須要嚴格執行否則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解決。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此時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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