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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一、公司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公司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不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通過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但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了用人單位要進行辭職,那麼到時間後,勞動者可以辭職,不用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是合法的,如果在合同期內,但又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用人單位就辭職,這種情況是屬於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