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後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的規定內容中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的時候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而勞動者則要辦理好工作上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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