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離職有什麼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離職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是否補償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包括試用期和非試用期),只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並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最後,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那麼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向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但是賠償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反之,如果用人單位違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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