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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糾紛有勞動合同法嗎?

一、 發生勞動糾紛有勞動合同法嗎

發生勞動糾紛有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時,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既受到法律保護,也受到認可。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新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和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應當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並且,勞動合同自訂立起既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