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找誰投訴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找誰投訴
1、協商不成 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主張支付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大隊解決;
4、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二、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怎麼辦
1、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閲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4、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算
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3)開庭審理。
(4)依法做出判決。
2、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勞動糾紛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隨着網絡的發達,公司的任何情況在網上都可以查到。那麼有勞動糾紛的公司,招聘就麻煩很多。所以作為企業,要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儘量不要發生一些勞動糾紛,影響自己的口碑,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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