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辦?
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糾紛後,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解決糾紛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綿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糾紛處理辦法
1、如果企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首先申請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調解;
2、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仲裁。
4、仲裁不成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勞動保障部門的調解或仲裁文件,法院不會受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
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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