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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違法的嗎?

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違法的嗎?
律師解析:違法。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