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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都有哪些?

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都有哪些?

用人單位為了更好的考察新入職的員工能否勝任工作,會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而員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享受保險,那麼,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作以下解答。

試用期員工是否享受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實際上,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里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如何辭職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離職有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所以,只要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應得到工資分配。所以試用期離職是有工資的。

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一旦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公司就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試用期員工若提出離職,公司也應依法結算員工工資。因此,如果您在試用期沒有享受到以上待遇的話,用人單位就涉嫌違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