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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鑑定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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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交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