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是導致事實勞動關係成立的法定原因之一,那麼,在實踐中,我們就此應當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呢?另外,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有哪些?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頒佈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勞動關係的認定產生一定困難。由於勞動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企業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於一般的民事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度能夠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係的認定,必須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已經很久,但未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導致很多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追索基本生活費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案例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以不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為結果。
實踐中可以參照以下憑證綜合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出入證、服務正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可以這麼説,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有利於勞動者,也有利於用人單位,因為它讓用人單位少了不確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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