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法細則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上海市勞動合同法細則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辭職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特別解除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2.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協商解除。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沒有做具體規定,勞動者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尋求權利救濟。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必須以公司有繼續履行的能力為前提。
2、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在單位工作中遇到公司沒有理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去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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