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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判刑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判刑最新規定是怎麼樣的?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判刑規定是怎麼樣的?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判刑是可以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詢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裏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門退税罪與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相比,在主體、客觀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客觀及主觀方面上則有明顯的差別。兩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兩者雖都發生在税收徵管領域,但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往往直接發生在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徵收税收的過程中,或者應當履行徵收税收職責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則往往發生在徵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發生在徵收税收之後。只有抵扣税款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徵收過程中。其二,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也可以表現為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則往往表現為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過其積極的行為去違法發售發票、抵扣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售發票是必須要獲得國家的批准才能實施,如果利用職權非法的實施此行為,那麼不僅違反了税務法的規定,而且也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只要造成重大損失者必定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輕者處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