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公司合併債權債務怎麼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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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公司的債權債務能轉讓嗎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只要達成合意,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上述法條所提的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如下情形:
1、僱傭、委託、租賃等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2、競業限制等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3、擔保權、抵押權等從權利獨立於主權利進行轉讓。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兩個公司進行債務轉讓的,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讓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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