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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後再籤合同合法嗎?

試用期後再籤合同合法嗎?

有的單位,可能會先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試用期過了之後,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在試用期後再籤合同合法嗎?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試用期後再籤合同合法嗎

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這種做法也往往會弄巧成拙。勞動法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是不可取的,對企業不利。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二、試用期期限最長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必須與所籤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是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還有的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快要結束的時候,以考察不全面等為由,再與求職者續訂一個試用期。雖然兩個試用期的期限都不高於法定期限,但是前後相加以後就大大超過了6個月,這都是侵害求職者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在新勞動法試用期若干問題中這一把試用期當作“橡皮筋”的事情經常發生在大部分企業裏面。

按照法律的規定,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就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要是試用期後再籤合同的話,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