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只籤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一、只籤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中註明,或只單獨簽訂試用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
我認為,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於被動地位而導致敗訴。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
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若正常辦理辭職手續,工資按照你的出勤天數發放。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辭職提前三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天,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四天,第四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
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十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有公司封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除非勞動者在職期間內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
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3天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當天當面結算。在公司常規發放工資之日再發放給你也行。
有些無良單位,在招錄員工的時候,就想方設法的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包括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超過法定最長期限、試用期內不給員工購買社保、轉正之後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等。這些行為固然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但同時也是違反了我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的,因而用人單位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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