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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時效性有什麼規定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時效性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時效性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有離職違約金合法嗎?

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勞動合同有離職違約金是違法的,簽了勞動合同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一般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管有無固定期限,都可以進行解除勞務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服務期和違反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勞動合同有離職違約金是違法的。簽訂了勞動合同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一般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管有無固定期限,都可以進行解除勞務合同。但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