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3、僱主的義務不同。
4、調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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