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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登報公告有什麼法律依據?

解除勞動合同登報公告有什麼法律依據?

我們都知道現在國家對勞動法很嚴格,主要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如果在工作中遇到經常請假或違法公司規定的員工會怎麼處理呢,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登報通知嗎,那就來了解一下解除勞動合同登報公告有什麼法律依據?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解除勞動合同登報公告有什麼法律依據?

單位登報公告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登報解僱員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須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麼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併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實踐中,很少有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在已經失去用人單位信任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發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勞動者會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而另尋出路。

用人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須合法,任何一個環節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在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對於長期曠工通知了也不歸的員工單位是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登報公告有什麼法律依據?單位要登報解除員工,但必須用書面的行式通知員工或者快遞,如果快遞被退回或未簽收的那麼就可以進行登報處理,用人單位必須要用合法的手段來處理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