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回收合同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回收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回收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並不存在回收合同的説法。委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模板內容有: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年__月__日;
2、____方支付____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元;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乙方(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避免造成矛盾糾紛而難以解決,後期在勞動者就職新單位後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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