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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修正了哪些情況?

《勞動法》原第五十七條修改為:“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修正了哪些情況?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法開始施行時用工單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司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通常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要具備合法合規的手續而且一定要有不低於100萬元的註冊資本。並且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屬於勞務派遣合同,還不算完全的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通常是做臨時性,輔助性的一些比較短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