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一、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薪金;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勞動合同的必備版權法款為(一)至(九)。對於“約定試用期”,此法中用的是“可以”,只是提出一種建議,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試用期是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所試用的期限,只要通過錄用就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一般在約定合同的條款時對於試用期的約定不是必備的,可以寫上也可以不寫上,這是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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