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哪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關於勞動用工方面權利義務的約定。很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合同的時候,由於不知道勞動合同的額必備條款的內容,往往在合同中遺漏某些條款。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註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該單位的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於其他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就是上面五個方面的事項。瞭解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內容之後,小編提醒,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意,不能遺漏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否則勞動者的權利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歡迎在本站網站上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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