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某些特殊的時間段進行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享受到額外的福利的,例如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等等。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有哪些?計算基數是多少?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雙倍工資計算基數各地規定不同,實踐中是不低於最低保障工資的。但法院判決可能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閲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單位勞動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勞動合同法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雙倍工資是企業給與員工犧牲休息時間來加班的一種補償,也是勞動合同法中員工可以享受到的一種福利,當然,雙倍工資有自己適用的範圍,並非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享受到雙倍工資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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