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親身經歷有哪些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非常重要,一是證明雙方的合法的勞動關係,二是為了雙方的權力和利益得到相應的保護。不簽訂拉動合同,在我國有着明確的規定,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下面小編就追討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親身經歷有哪些法律條文,這類問題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協議,而且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立法者不僅看中了勞動合同的契約功能,更是強調了是勞動合同的證明功能,因此,《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法》設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罰則,不僅旨在杜絕用人單位利用事實勞動關係的形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義務,減少用工成本,侵害勞動者利益,而且還倡導用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支付雙倍工資,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處罰。自2008年該法實施以來,實踐中勞動者追討雙倍工資的案件層出不窮,有資料顯示,雙倍工資爭議佔了勞動爭議總量的20%左右。筆者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自己的辦案實務,總結了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雙倍工資案件的九大疑難問題並予以解析。
一、關於雙倍工資支付的期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對這類事件有着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可憑藉有效的法律條文和自己手中的有力證據,進行相應的賠付。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相應的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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