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可以辭職嗎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可以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職工試用期辭職支付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勞動者若無以上兩種情形,在試用期內辭職不涉及違約金問題。
我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而具體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還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當然了,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不約定試用期也是可以的。因為這並不是強制性要求必須要有的一個階段。而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申請,單位也是可以因為勞動者不符合崗位需求,從而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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