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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勞動者他是處於一個弱勢的地位,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用人單位可以支配勞動者來為自己進行工作,所以國家法律當中對於勞動者的保護也是非常的完善的,很多人這次都想要了解一下,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一、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如何確定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

二、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我們國家,根據相關的勞動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勞務合同訴訟的管轄地,通常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的所在地或者是勞務的履行地的法院來進行管理的,除此之外,還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勞動合同的解決處理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