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建築工程簽訂合同代表着是合作共贏,但是有時由於種種原因也會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處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發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訴訟。在法律上,對於訴訟的管轄有着明確的規定,明確不同訴訟的訴訟地點。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詳細講述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的有關知識。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內容不僅介紹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的有關內容,也介紹了訴訟管轄的其它知識。建築工程合同的訴訟管轄的確定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一切都要根據實際情況,並嚴格根據法律來確定管轄地。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一種表現,嚴格規定管轄地是正確處理糾紛的保障。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訴訟管轄有關的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
-
施工合同糾紛怎樣證明工程交付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施工合同糾紛與工程交付是沒有聯繫的,工程施工結束後,經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就可以交付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
-
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責任有哪些?1、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勘察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工程測量、工...
-
從哪些方面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建築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節約成本,才能實現企業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不能一味的追求低成本,使用劣質材料,影響建築質量和人員安全,這反而會觸犯法律並引發高額賠償,那麼該從哪些方面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呢,請跟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工程項目成本控制過程中...
-
裝飾工程發包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一項建築工程的施工,需要由建設方將該項目分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這其中包括了水電工程、加固工程以及裝飾工程的施工等等。無論是將工程發包給哪個承包單位,發包方與承包方都應簽訂工程發包或承包合同,對工程建設的各個事項作出約定。那裝飾工程發包合同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