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工程合同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 "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關法律規定:
1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 、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 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合同 (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民事關係的協議 )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三、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糾紛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僅起訴實際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實際施工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實際施工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人或被掛靠單位單獨起訴發包人索要工程款的,發包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為案件當事人;發包人起訴實際施工人或被掛靠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的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實際施工人為案件當事人。
近年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工程會開展,同時在工程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工程的具體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都是要遵守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説因為工程合同造成了糾紛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先確定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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