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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行政訴訟如何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