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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不管是何種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會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很多訴訟過程中,因為管轄權的歸屬問題導致庭審時間拖延很長一段時間的情況也有很多,所以在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問題的時候,應該向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提起訴訟,避免因管轄權的問題引起爭議。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那麼關於行政訴訟的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呢?

行政訴訟管轄跟行政行為作出的程序有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的話,根據行政程序必然會有作出初步行政行為決定的機關,如果需要申請複議的,就必然會有複議的機關,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管轄是最初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但是如果處理複議的機關改變了之前所做出的行政行為的,處理複議作出其他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也有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這裏是一般管轄的情形。管轄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特殊管轄的話,是根據法律規定,對做了法律禁止行為的行為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對於這種處罰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時的管轄權就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要説明一下,關於原告所在地,很多人認為就是户籍所在地,其實不然,根據行訴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所在地還包括經常居住地,還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地。注意,經常居住地居住必須要至少有一年的時間。

人民法院又有等級之分,還有類別之分比如軍事法院就是專門的軍事類別。每個層級的法院對哪些案件具有管轄權都有在行政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一些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或者是疑難複雜的案件基層法院就無權第一審,需要交由上級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而且規定的很清楚,大家可自行查閲,這裏我就不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