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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訴訟地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借款合同訴訟地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借款合同訴訟地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貨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於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二、民法典貸款合同糾紛還不上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三、民法典民間借款合同有期限規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有效期解釋就是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理解是,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借款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債務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多長時間。借款的訴訟時效,規定為三年,也就是意味着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後,三年內沒有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義務,那麼出借方在三年後通過法律的途徑起訴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主張借款合同已經過訴訟時效,那麼法院將會駁回出借方的訴訟請求。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2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借款合同訴訟地管轄地法院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的,同時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