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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意味着員工被退回嗎?

勞務派遣是指兩家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將公司的人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用人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前兩家公司簽訂協議指明派遣期限,到派遣合同到期時再決定怎樣處理該人員(退回或者留任)。但是在派遣員工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時,就意味着該員工被退回了嗎?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講這方面的知識!

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意味着員工被退回嗎?

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意味着員工被退回嗎 

當然不是。首先,我們應該要知道派遣合同的訂立原則:僱員租賃,同工同酬。所以派遣員工也是合同工的一種形式,這我們就必須得知道合同工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必須提前通知。所以當派遣員工收到合同到期通知時,這只是一種必要的形式,並不一定意味着員工被退回。當我知道這點時,我們也必須要知道在有些情況下派遣員工會被退回的。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被退回

(一)法定退回

《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據此,法定退工又分為即時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時退工是指派遣員工在存在過錯、過失或者試用期內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退工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派遣員工的下列6種行為,都會導致立即退工的發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使用派遣員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制性退工則是指派遣員工由於身體、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崗位用工需要,用工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將派遣員工退還給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勝任退工和醫療期期滿退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工單位的工作,用工單位可以行使退工權。

(二)約定退回

由於用工單位經營原因導致不能繼續使用派遣員工的,法定退工方式基本無法使用。因此,能否實施退工行為,關鍵要看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勞務派遣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用工方和派遣方可以在派遣協議中明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判定標準及操作流程。如“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考核的主體和方式”、“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規章制度適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範圍和原則”,等等,只有這樣,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在操作退回具體事項上才有章可循。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以下操作流程:第一,明確和細化退回的實質要件;第二,明確用工單位在退回時需要提供的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據;第三,在用工單位根據事實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後,應和派遣單位就被派遣勞動者的退回問題進行協商;第四,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第五,由派遣單位對被退回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處理。

(三)協商退回

用工方在不具備法定退工或約定退工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與派遣公司的協商,在徵得派遣員工認可後,實施退工行為。此外,派遣協議期滿的,用工方也可以退還派遣員工。

由此我們知道,派遣員工在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時,並不意味着員工被退回,那只是公司在履行他的職責。但是我們也應該要注意在有些情況下,員工會被用工公司退回的。所以當我們的派遣員工在收到合同到期通知書時,要考慮自己是否存在被退回的可能以及考慮是否續簽合同。只有考慮清楚這些,才會真正知道你這張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的意義。如果您還不是很明白,就諮詢下本站的在線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