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有區別的,民事案件當中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都是為兩年,其中可以發生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是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對於訴訟時效中斷時可以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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