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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訴書意味着什麼

被告人收到起訴書後,要做好應訴準備。
一、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二、答辯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四、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五、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六、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收到起訴書意味着什麼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三十四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應當依法進行下列活動:(一)宣讀起訴書,代表國家指控犯罪,提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審判;(二)訊問被告人;(三)詢問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四)申請法庭出示物證,宣讀書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播放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五)對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提出量刑建議及理由,針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全面闡述公訴意見;(六)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七)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記明筆錄;(八)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