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的員工可以重新錄用嗎?
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重新錄用嗎?
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重新錄用,只需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重新入職的員工有試用期嗎?
勞動者辭職的,又重新入職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再次入職,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辭退有再次入職的情況是有的,員工應該保持良好的心態面試及準備相關材料,不要因為有被辭退的情況而產生負面情緒。用人單位在面試期間也要保證合法的錄用程序和專業角度看待問題的素養。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價值交換的過程,符合正常僱傭關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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