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了新型肺炎的員工是否適用醫療期
一、患了新型肺炎的員工是否適用醫療期?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癒為止。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員工生病的醫療期有多長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現在人們對於新型肺炎這種疾病肯定是談之色變的,但是在疫情發生以來,我們看到新型肺炎並不是不可以被治癒。感染新型肺炎的員工在被徹底治癒之後,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擔心員工傳染疫情為由直接辭退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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