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通知金的規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我國的勞動者在進行相關工作時,應該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相同勞動者在解僱的過程中,也應受到這類保護。那關於代通知金的規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都有哪些法律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的對勞動者進行相關的代通知金的補償,作為勞動的遣散費用相應的勞動者如沒有得到這類費用,可以到當地的仲裁部門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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