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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對專利優先權修改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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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法對專利優先權修改的意義是什麼?

專利法對專利優先權修改的意義是什麼

1、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專利優先權可以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一有發明創造,發明人就可及時申請專利,這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髮明創造者的積極性,也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在先申請”原則。

2、督促發明人加快研究進程

優先權的期限為12個月,這就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一次申請之後的12個月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不少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將自己的下一步研製計劃的完成日子定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正是優先權這種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

3、有利於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

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一年期內,最後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以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4、有利於加強專利的保護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這一規定本身就有利於專利權人,進而有助於加強專利的保護。

此外,由於通過要求優先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了修改、補充、完善,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相對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把握通常會更大一些。

二、專利優先權日是什麼意思?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申請專利的整個過程本身就非常的複雜,既要對發明物進行檢索,又要注意到專利優先權的申請,要確認自己對這項發明專利是有優先權的話,必須要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專利的一些其他細節性的操作,也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解釋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