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用人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一、試用期離職用人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之前的工資也是要支付的。
1、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提出辭職第4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三種情況:
2、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出現了法人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規定不但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情形,同時對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結點也做了明確,例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決議解散”的時間為準。
2.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條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可以提出離職的,如果企業違章操作也可以辭職,可以自行申請。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如果涉及到法人解散,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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