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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確認勞動關係案

焦某確認勞動關係案

【案 由】確認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承辦過程】






在本案中: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2、根據在原一審中上訴人磚廠提交的證據“公司股東對焦某事故有關人員的罰款決定”以及在原一審中出庭作證的證人奎某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被上訴人需遵守上訴人磚廠的規章制度,並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支付每月1500元的勞動報酬;3、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自認被上訴人工作的場地、使用的工具由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需完成的工作任務由上訴人安排,被上訴人需遵守上訴人制定的工作規程,且被上訴人提供的勞動是上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即被上訴人實際是在為上訴人工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關係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關於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應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哪些情形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的定義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之區分  

標籤:勞動 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