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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確認勞動關係立案程序

程序為: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
3,結案。
法官在判斷事實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時,特別應當關注雙方是否具備法定主體資格、是否存在以指揮和服從為主要特徵的從屬性管理關係,並注意與僱傭、承攬等勞務關係相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確認勞動關係立案程序